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75號
抗 告 人 蕭胤瑮 (本名 黃健治 )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1人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108年度羅簡字第75
號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一○八年度羅簡字第七十五號裁
定(抗告駁回)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所定,於外國為送
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
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
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
辦理而無效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同法第149
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地址在外
國,惟其地址尚非明確,有網路之搜尋結果可參,可預知雖依首
開法條規定辦理亦無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