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866號
原   告 吳O錡
法定代理人  吳東碧
       邱芳久
被   告 胡O菁
法定代理人  蔡淑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7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13,000元
,並約定於107年11月10日償還,惟被告僅償還2,000元,
餘款11,000元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
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0元及自107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法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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