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80號
原   告  才武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世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其中30萬元
,係因原告遭被告毆打所受非財產上損害30萬元;其餘20萬元則
係原告因遭被告侵害名譽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惟被告涉犯之公
然侮辱罪,業經本院107年度自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然因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經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
438號裁定併予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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