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珠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95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