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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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石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公辯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劉石謀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劉石謀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谷鴻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方柔尹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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