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06號原告 鄭美華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被告 吳明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第6行中關於「97年6月」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91年6月」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