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1號上訴人 鄭弘美 被上訴人 蔡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