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第一、二審(確定部分除外),暨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一。擴張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F0~T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