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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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羅國明 送達代收人 林啟銘 相對人甲○○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新台幣462,609元之連帶保證債務未清償,聲請人於民國93年4月29日以信函對於相對人之達;又聲請人仍未能知其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催告函、退件信封及雙掛號收件回執影本、相對人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