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76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上列原告與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萬8,
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書記官陳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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