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己○○
號訴訟代理人 鄭杏桃 同上被告丁○○
6巷3 劉曾瑞珍
20弄丙○○乙○○○庚○○○
巷10上列六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
彭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中關於「三一七九六分之三三七」之記載,應更正為「三一七九六分之三三三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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