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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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南山產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晉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
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