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崇元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崇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陳崇元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2月5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仲騏附表110年度聲字第80號陳崇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8月(2次)108年11月2日、同年12月4日本院109年度易字第94號109年5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上易字第44號109年7月30日2共同竊盜未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09年1月2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4號109年8月7日均同左109年8月7日3共同竊盜(聲請書誤載為「共同竊盜未遂」應予更正)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09年2月2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4號109年8月7日均同左109月8月7日4過失傷害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09年1月29日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6號109年12月10日均同左110月1月13日備註編號1: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2至3: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編號1至3: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