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監獄管理措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行政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麗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