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 林振益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6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振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檢具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逾期未補正將予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振益聲請刑事再審,並未附具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6號判決),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案再審即不合法,將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