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宥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敬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8,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7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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