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瑞典被告盧學亮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學亮、顏瑞典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前於民國104年4月15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4年4月30日宣判,茲查本案有應再行訊問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