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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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居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居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居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表
(一)因於101年9月14日上午10時42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朴簡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2年2月7日確定。
(二)因於101年12月10日晚上11時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於102年3月18日確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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