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林芳芳 法定代理人 林孟璇 被告 吳素琴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1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於102年4月30日以102年度易字2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謝其達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