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號聲請人 張萬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張 陳寶珠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母親 張陳寶珠 ,自民國91年10月起罹患癡呆症,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精神障礙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97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張陳寶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 張嬌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母張陳寶珠為監護宣告,惟張陳寶珠已於102年4月9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