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 林聰順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湘陵 律師被告 翁福坤
林登科 受告知人 陳月霞
曾華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軒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 林聰順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湘陵 律師被告 翁福坤
林登科 受告知人 陳月霞
曾華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