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啟鵬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梁啟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雖漏未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惟此業已於原判決原本主文欄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原判決原本可稽,是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就此部分漏未記載之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不影響,依據首揭法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