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告 吳烈光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錦春 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