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清勝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應繼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460元(4,437,300÷5=887,4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