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簡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簡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簡再字第14號被告 何欣潔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0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欣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再審人即受判決人何欣潔不服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08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違背程序規定,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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