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83號原告 劉元凱 訴訟代理人 鄭才 律師被告 王蕙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1,200,000元本息(見本院卷第9至11頁之起訴狀)。而被告住所地為其戶籍地雲林縣○○鄉○○路000號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1至66頁),並有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外放卷),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其聲請本院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被告亦同此意見(見本院卷第61至66頁),應予准許。
二、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