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葉泰希 被告 蔡志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桃簡字第24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葉泰希對被告蔡志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彭怡蓁法官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庭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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