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聲減乙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6、
7所載。上開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5、8~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6、7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件編號1~5、8~10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均經於前案減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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