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2張,業經鈞院以95年催字第1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5年10月18日都會時報2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蔚菁┌───────────────────────────────────────────┐│附表:96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 黃秋蘭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95年7月30日│40,000元│RM0000000│甲○○││││信用合作社港東分社│││││├──┼─────┼─────────┼──────┼─────┼──────┼────┤│002│同上│同上│95年8月30日│同上│RM0000000│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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