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送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六九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淑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FO~T32附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一│第一審裁判費│一八八二0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八八二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