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55號
原   告  謝仲旺
訴訟代理人  潘辛柏 律師
複代理人   鄭伯虎
被   告  王照興
       潘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照興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訴請
被告將新北市○○區○○段○○○○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騰空
返還原告,並應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另原告所
主張被告佔用或使原告無法使用之面積約1平方公尺,又依原告
所陳報之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系爭土地於民國110年1月之公
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4,000元,準此,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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