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34號
原告 李潔明
被告 陳慧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佩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34號
原告 李潔明
被告 陳慧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