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34號

原告 李潔明

被告 陳慧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佩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