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6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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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六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係甲○○之配偶,二人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基於恐嚇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六時三十六分二十二秒許起,至同年七月八日晚間九時二分二十七秒止,連續在臺南縣南化鄉南化村南化二三六之一號住處,以電話號碼(00)0000000號之家用電話,撥打甲○○所使用之行動電話,或甲○○之姐 吳淑玲 申請裝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二樓之家用電話,或甲○○之兄 吳永福 申請裝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四樓之家用電話,通話時間由一秒至一六○九秒長短不等,向甲○○出言恫嚇:「要讓你死,走著瞧」,或向吳淑玲、吳永福聲稱請代為轉向甲○○告以將對其生命不利等語,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欄部分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南行帳字第九二C0000000號函所附(00)0000000號電話自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止與本分公司之市內電話之雙向長途直撥通話紀錄(CDRS-通話明細紀錄查詢作業)一件」。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造成被害人心理上恐懼之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高玉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