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698號
原 告 心六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暉岳
訴訟代理人 溫智薪
被 告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為新北市○○區○○路○○○號9樓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之所有權人,並為心六藝社區(下稱原告社區)之區分所
有權人,依原告社區規約之約定,被告應按月繳納管理費新臺幣
(下同)2,091元,如遲延給付即加收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遲
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納,尚積欠自民國108年1月至同年6
月止之管理費合計12,546元(計算式:2,091元×6=12,546元
),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報備證明、原告社區住戶規約、存證信函2份、被告未繳款明細
表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
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原告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2,5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