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秀利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邱秀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邱秀利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王士珮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