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昕寬
魏志軒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昕寬
魏志軒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