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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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瑋庭受刑人曾韋淳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瑋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瑋庭因受刑人曾韋淳犯傷害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詎受刑人於具保人具保後逃匿無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具保人具保後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傳票回證、拘票、職務報告書可查,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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