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3號原告 李建勳 被告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縣政府以私有耕地租佃爭議調處不成立移請本院審理,然未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及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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