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福田美冴子 被告 羅唯菖 兼上法定代理人 羅景銘
陳秀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桃交簡字第4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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