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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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965號債權人 徐弘穎 債務人 王憶珊 債務人 曾品安 兼法定代理 吳玉蘭
一、㈠債務人王憶珊、曾品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
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曾品安、吳玉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
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本支付命令第一項、第二項,如其中一項債務人已為給付,他項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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