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28號原告 魏飛 被告都樂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菊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 律師上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以109年度勞補字第17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2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