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69號上訴人 李金安 上訴人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淑娟 、 蔡汶含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