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42號原告 李俊億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 律師複代理人 胡書瑜 律師被告 林鴻鈞
林石雲 林幸螢 林巧姿 林子民 林幸如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林子文 被告 林敏章
林江碧雲 林重志 林春秀 林香妙 林淑麗 陳玉霞 陳文龍 陳文俊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告 林東杰
林東洲 林素琴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林淑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予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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