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德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所附之通知函發文日期為105年8月16日,惟貴公司是於105年9月6日理賠,且該通知函未有賠償金金額,請提出給付原債權人理賠金後之通知函及回執)。
三、債務人鄭德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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