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37號聲請人 金貴富 相對人文瀾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金富貴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金貴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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