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698號債權人 楊文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坤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係以人民幣或新台幣請求。
㈡若以人民幣請求,請敘明請求之兩筆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到期日不同)。
㈢若以新台幣請求,請敘明請求之借款金額(人民幣17萬、
18萬)分別按到期日(民國104年12月31日、105年12月31日)之匯率所計算之兩筆新台幣金額,及其利息起算日(因台端之聲請狀係以借款當時匯率1:5計算,惟債務人之給付義務係到期日後始發生,且兩筆借款到期日不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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