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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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10號原告 陳兆玟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訴訟代理人 陳振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9月5日埔監裁字62-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