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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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10號原告 陳兆玟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訴訟代理人 陳振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9月5日埔監裁字62-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世明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交 字第 110 號裁定(105.10.06)[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交 字第 110 號裁定(106.04.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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