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進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34號),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93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進旺於民國108年8月23日18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旁魚塭小路內,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岡山服務所之抄錶員 馬凌騰 執行公司指派之抄錶工作,誤認馬凌騰欲竊取電纜線,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棍子毆打告訴人馬凌騰,致馬凌騰受有頭部、頸部、腹壁及右側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李進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
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進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李進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馬凌騰成立調解(本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並據告訴人撤回本案刑事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三友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憶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