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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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沛慈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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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沛慈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