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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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6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貴龍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梁貴明 已死亡,原告應提出梁貴明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應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